温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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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经济适用房准入标准

1、对原规定中指出的“无房”、“人均低于12平方米”、“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三种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新政策这样定性:除职级标准取消外,核定家庭住房面积时采用“一人户按两人计算”的标准,即一人户现住房面积按两人计算,需小于24平方米。

3、住房准入条件为“申请家庭(2人以上)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超过者一律没份。

4、考虑到未满35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居民的实际住房困难,这次将视同“已婚”,允许申购经济适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