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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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请租赁住房家庭应当符合下列吐鲁番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二)家庭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15平方米;

(三)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镇常驻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十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一年以上,且在本市生活居住;

(四)共同居住的每一个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购买过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集资建房、房改房,没有接受单位、企业和个人捐赠的各类住房,没有承租公有住房(不含集体宿舍);

(五)承租住房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年满60岁的孤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并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租住廉租住房审批表;

(二)家庭实际同住人口(人户一致)的身份证、户口簿;

(三)民政部门核发的《吐鲁番市低保领取证》;

(四)夫妻双方及申请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是否解决住房或是否参加住房货币化分配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