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婚姻法针对房产做出非常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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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的房地产市场变得越来越火热,在新政不断出台的今天,我国楼市发生哪些改变呢?就拿最新推出的婚姻法吧,新婚姻法在房产这个问题上,做出哪些新规定呢?

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按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如果孩子双方出钱把房产买下后,父母把这套房改房过户给了孩子的。从婚姻法相关法规考虑,这套房会被认定为对孩子的赠与。这时我们需要注意一个关键点,如果父母把这套房产过户到孩子双方名下,这套房自然算孩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如果父母把房产过户到一方孩子名下,并写了一份赠与协议明确说明是送给一方孩子的,那这套房会变成这一方孩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参与财产分割。

由于房改政策的特殊性,有些地区的房改房是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在婚姻法的许多案例中,像这样的房产,只要孩子和父母签订了书面的委托合同,写明是委托父母给自己代买的,那么这套享受了父母福利的房产也会变成孩子的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